關于修訂 《山東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
直接交易規則》的通知
魯監能市場〔2015〕134號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華能山東發電有限公司、 華電國際山東分公司、國電山東電力有限公司、大唐山東發電有限公司,有關企業:
為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根據省政府有關 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意見,我辦對《山東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 (2014年修訂版 )的 有關條款進行 了修改,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具體修訂條款如下:
一、 第三章 “交易電量” 第十六條修改為“年度電力直接交易電量總規模原則上按照年度全省全社會用 電量的一定 比例安排,直 接交易電量不計入基數電量計劃。 安排基數電量計劃時,根據直接交易電量等 比例扣除參與直接交易發電機組的發 電容量
二、第三章 “交易電量”第十七條修改為“電力直接交易電量規模實行J總量目標管理,年度累計直接交易電量不超過下達的直接交易電量規模:當簽訂的合同(意向書)電量超出下達的直接交易規模時,超出的電量按照價差(發電機組上網電價與直接交易價格之差)從小到大的順序依次調減,當有多臺價差相同的調減機組時,按機組上網電價耐高到低依次調減,若機紐上網電價也相同,則按等比例調減。”
三、第三章“交易電量”第十八條修改為“對市場主體的電量交易規模進行限制。電力用戶簽訂的最大合同電量原則上不高于該用戶上年度實際用電量;如確需增加,由用戶向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由主管部門確定。”
四、第三章“交易電量”第十九條中“直接交易電量原則上不得在用戶之間轉讓”修改為“直接交易電量不得在用戶之間轉讓’。
五、第四章“交易價格”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輸配電價核定以后,準許線損率由省物價局商山東能源監管辦按上年度我省實際綜合線損水平核定,并定期公布。”
六、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電力直接交合同(意向書)由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直接交易合同應符合《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 (示 范文本 )(試行 )的 要求,意 向書應參照 《山東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約交易意向書(示范文本)簽訂。 合同中應包括(但 不限于 )年度交易電量及分月計劃、 直接交易成交電價、 計量點及計量裝置設置、 電費結算、 違約賠償條款等內容。”
七、 第五章 “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條增加 “若準入用戶下屬存在多個法人單位,應 在準入名單中逐一列明。 簽訂三方合同的主體應與已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保持一致,存 在多個結算戶頭的應全部列明。”
八、 第五章 “交易合同”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在輸配電價核準前,對 非標桿電價機組的直接交易電量規模進行限制。 非標桿電價機組簽訂的最大合同電量折算成利用小時數,不 得超過直接交易電量規模除以準入機組合計容量所得的平均利用小時數。 若發電企業和用戶簽訂的直接交易合同電量低于全省年度交易電量總規模,相 應調整非標桿電價機組的利用小時數。”
九、 第五章 “交易合同” 第三十條修改為 “年度電力直接交 {易實際執行電量與合同電量的允許偏差范圍暫定為一 3%。 若用戶實際用電量低于合同電量的 97%,超 出一 3%允 許偏差部分的電量 ,1-9月 份按 0.5倍 、10-12月 按 3倍從其次年電力直接交易電量中扣減。”
十、 第六章 “交易組織和實施” 第三十七條增加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準許合同電量、 發電企業與用戶約定的月度分解計劃安排機組月度直接交易電量計劃。 三方達成一致并進入合同流轉流程后,電 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按照月度直接交易電量計劃進行預結算,與 用戶在月度分解計劃內按實際用電量進行預結算。 三方合同正式簽訂后,按合同進行清算。”
十一、 第六章 “交易組織和實施”第三十八條增加“電網企業將三方合同統一發送到相關市供電公司。”
十二、 第六章 “交易組織和實施” 第三十九條刪除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電力交易機構確定的準許合同電量和發電企業與用戶簽訂的直接交易合同安排發電量計劃。”
十三、 第六章 “交易組織和實施” 新增第四十條“用戶與發電企業可在 6月 份19月 份對年度合同用電量和后續月度分解用電量提出調減 申請。 每年 7月 份、 10月 份電網企業對用戶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的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提 出調整方案報山東能源監管辦和省經信委各案。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調整方案中扣除的用戶合同電量等比例扣除相應發電機組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十四、 第六章“交易組織和實施”新增第四十一條 “當電力用戶 1-6月 份累計實際用電量低于累計合同電量時,未 使用電量從年度合同電量中扣除;當 電力用戶 7-9月 份累計實際用電量低于累計合同電量時,未使用電量從年度合同電量中扣除。 用戶未完成合同扣除的電量和調減電量,分別在每年 7月 份、 10月 份 由山東能源監管辦公布。 扣除的電量和調減電量可由完成合同進度的用戶與發電企業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用 戶名單由山東能源監管辦公布。”
十五、 第六章“交易組織和實施”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交易機構在進行結算時,應優先安排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若因機組 自身原因導致年底無法完成直接交易電量,相 應電費差額從機組當年電費中平衡。”
附件:《山東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版).pdf
山東能源監督辦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