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2017年電力直接交易規則的通知
魯監能市場〔2017〕36號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華能山東發電有限公司、華電山東公司、國電山東電力有限公司、大唐山東發電有限公司、國電投山東分公司,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關電力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
根據電力體制改革有關政策要求和售電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需要,現對我省2017年電力直接交易規則修訂如下:
一、用戶和售電企業的市場準入。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用戶,按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確定的2017年準入條件確定。售電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須向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提出注冊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公示后,方可參與。北京交易中心注冊推送到山東電力交易中心的售電企業可以參與交易。
售電企業注冊生效后,省內售電企業須在注冊地地級市供電公司開立電費結算賬戶,省外售電企業須到濟南供電公司開立電費結算賬戶。
二、售電企業參與交易方式。售電企業可以代理列入2017 年電力直接交易目錄的電力用戶參與直接交易,交易方式分為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兩種方式。
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以選擇售電企業代理交易,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選擇代理交易的用戶只能由一家售電企業代理,且同一年內不得變更代理關系。電力用戶由售電企業代理后,不得再直接與發電企業進行交易,也不得直接參與集中競價交易。
售電企業應在交易開始前10個工作日之前,將與代理用戶簽訂的代理協議(或合同)報送交易中心。
售電企業參與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成交后,交易平臺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并自動生成電子交易合同,電子交易合同與紙質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有關各方之間不再另行簽訂紙質合同。售電企業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成交后,按集中競價出清結 果執行。
三、 交易價格。公用發電企業申報電力直接交易上網價差,統一以參加直接交易的公用機組按容量加權平均上網電價為基準。自備電廠以物價部門核準的機組上網電價為基準。用戶以自身執行的、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為基準。售電企業以其代理用戶執行的、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為基準。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先按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計算峰谷電價,再執行直接交易價差。公用機組按容量加權平均上網電價由省物價局確定、公布。上網電價不包括脫硫、脫硝、除塵和超低排放等環保電價。年中如遇電價調整,按照平均調價幅度相應調整并由省物價局確定、公布。
四、 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規模以取得準入資格的用戶實際簽約電量為準,用戶實際簽約電量總和高于全省總電量目標時,不再對簽約電量進行調整。取消原規則中對發電機組直接交易電量的限制,發電機組應在發電能力范圍內參與交易。安全校核不通過時,由交易機構直接核減交易電量,不再征求市場主體調整意向。
五、 電費結算方式。電力直接交易電費和偏差考核費用由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根據交易中心提供的清分依據向用戶收取,并向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支付。
直接參與交易的用戶電費由交易中心每月提供清分依據,由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進行結算。
由售電企業代理的用戶電費每月首先按政府定價進行結算, 與交易結果的差額電費及考核費用次月以退補方式進行清算。售電企業代理的用戶差額電費、售電企業應得的費用由售電企業按月計算并報送交易中心,并經簽約用戶在線審核確認。系統條件具備后,由售電企業代理的用戶電費每月由交易中心提供清分依據,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每月按時結算。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向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發電企業和售電企業向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承擔用戶側欠費風險。
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既有年度分月雙邊合同電量又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成交電量時,先結算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電量,再結算月度雙邊合同電量;但是,如果當月實際用電量小于當月雙邊合同電量與集中競價電量之和,少用的電量按照雙邊交易成交價差與集中競價出清價差絕對值中最高的一個價差支付考核費用,并且少用電量不再滾動到次月。
六、其他交易事項。電力用戶與售電企業年購電量小于2 億千瓦時的,只允許提交一個年度雙邊交易合同。其他交易事項暫按《山東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 (2015年修訂版、魯監能市場〔2015〕1 3 4號)和《山東省電力直接交易集中競價規則(試行)》(魯監能市場〔2016〕1 9號)執行。原規則中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七、偏差考核。在上半年我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出臺、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建成之前,暫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用戶和售電企業的用電偏差按月滾動,相應等比例調整與其簽約發電企業的合同電量,偏差電量在最后一個月進行清算,用戶和售電企業最后一個月未用完的交易電量不再滾動到次月結算。在下半年技術支持系統建成后,按照我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按月對用戶和售電企業的用電偏差進行考核。
山東能源監管辦
2017年3月7日